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祭祀公業 吳金吉 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肇保 等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08,792元(理由:原告請求被告等拆屋還地之面積為系爭新竹縣○○鄉○○段○○○○○號整筆土地之面積即467.1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4,91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6,308,792元【計算式:467.14×34,912=16,308,79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28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46,288元,尚欠9,2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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