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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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一、台祭祀公業 吳金吉 因與廣之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758號聲明人即抗告人祭祀公業吳金吉法定代理人 吳宗堯 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廣之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8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吳宗堯承受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9日為裁定後,抗告人始以其前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 已歿於107年9月27日,現任法定代理人為吳宗堯,並提出祭祀公業吳金吉107年12月16日會議紀錄,聲明由吳宗堯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