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73號原告 廖兆祥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複代理人 唐梓淇 被告 朱淑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77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77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兩造亦同意由本院於上開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之進行,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呂明坤法官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