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王以臻 被告 張世霆 被告 劉品誼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0年度簡字第9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楊萬益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