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18號上訴人 賴仁喜
賴村田 共同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月英 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應徵上訴裁判費詳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念慈附表: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訴人│占有面積(│公告土地現│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上訴裁│││平方公尺)│值:元/平│(新臺幣)│判費(新臺幣││││方公尺││)│├───┼─────┼─────┼──────┼──────┤│賴仁喜│122.24│3,800│464,512│7,605│├───┼─────┼─────┼──────┼──────┤│賴村田│23.66│3,800│89,908│1,5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