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13號原告 劉宏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笙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54,5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3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834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