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姚天德具保人李寶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寶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姚天德因犯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姚天德因犯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1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聲請人傳喚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對其現居址拘提未獲,致未能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送達證書、拘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