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二號
聲請人 郭鳳嬌 即英杰企業社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附表:
~F0~T40┌───────┬───────┬─────────┬─────┬─────┐│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發票日│├───────┼───────┼─────────┼─────┼─────┤│北平中興樓菜館新竹國際商業│壹萬伍仟元│AA0000000│91.10.10││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新明分行│││││ 王俊海 │││││├───────┼───────┼─────────┼─────┼─────┤│嘉亭股份有限│遠東商限│貳萬捌仟壹佰叁拾元│BP0000000│91.09.25││公司│中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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