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號
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郭武盛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共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一號和解確定,有關訴訟費用部分,和解內容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法定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明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琪~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一萬六千八百八十一元│原第一審裁判費為三萬一千三│││││││百七十一元,因和解退費一萬││││四千四百九十元(計算式:31││││000-00000=16881)│├───────────┼────────────┼─────────────┤│二、第一審郵資費用│六百八十元││├───────────┼────────────┼─────────────┤│三、第一審勘驗旅費│二千元││├───────────┼────────────┼─────────────┤│四、第一審測量費│八千七百二十元││├───────────┼────────────┼─────────────┤│合計│二萬八千二百八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