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五號
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方惠瑩 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二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新臺幣(下同)三百四十元,須將退郵二百二十八元予以刪除外,其餘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曉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一四九九三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一一二元│退郵二二八元。│├───────────┼──────────────┼───────────┤│合計│一五一0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