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聲請人 王承知 代理人 邵良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十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聲請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於民國103年8月4日遞狀聲請清算,衡情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待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
┌──┬────────────────────────┐│項目│內容│├──┼────────────────────────┤│1│陳報聲請人目前資產總額及債務總金額,並請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其上須載明債權人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個別積欠之債務金額、債務發生之原因;又│││聲請人因此累積債務,是否有奢侈浪費之情形?請一併│││說明之。│├──┼────────────────────────┤│2│承上,請按前開債權人加上聲請人之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新臺幣(下同)34元計算,預納郵務送達費。│││例如:聲請人若有6位債權人,則須預納之郵務送達費│││即為(6+1)×10×34=2,380元。│├──┼────────────────────────┤│3│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其債務│││?│├──┼────────────────────────┤│4│聲請人參與本院債務清理調解程序時,債權人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與聲請人能接受之清償方案差距為何?│├──┼────────────────────────┤│5│陳報聲請人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製作之「債權│││人清冊」、「綜合信用報告表」到院。(注意:與第一│││項之債權人清冊不同)│├──┼────────────────────────┤│6│陳報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7│再若聲請人有配偶、子女,請提供其配偶及子女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渠等是否提供扶養?如是,每月提供之金│││額為何?若否,未提供扶養之原因為何?│├──┼────────────────────────┤│8│聲請人現是否有訴訟案件繫屬或受強制執行?如是,請│││陳報相關案號、案件繫屬之公文書影本及說明進行情形│││為何?│├──┼────────────────────────┤│9│請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03年8月4日往前回溯二年之薪│││資所得狀況,須按任職公司名稱、任職期間、收入數額│││依序排列。│├──┼────────────────────────┤│10│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任職單位、地址、負│││責人姓名、每月工作日數、每日工作時數,以及每月可│││得收入總額;另檢附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等收入│││證明文件。│├──┼────────────────────────┤│11│陳報聲請人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2│陳報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並依「種類」、「原因」、│││「數額」說明之,倘支出項目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或扶養費等,則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平均負擔│││提列;前開各項支出均應檢附相關單據為證,如有確實│││無法舉證者(例如:膳食花費、扶養費),則請說明其│││估算方式。│├──┼────────────────────────┤│13│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14│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若並未領得該社會扶助,請說明原因│││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