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70號聲請人 鍾美蓮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俊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70號聲請人 鍾美蓮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俊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