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一0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六時死亡,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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