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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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二四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三八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0八號、第三五五號、第一二四七號、第一四八七號、第一六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十八時十五分許,在新竹市○○路○○○巷○○○弄○號,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0點一公克,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由聲請人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0八號、第三五五號、第一二四七號、第一四八七號、第一六三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就上開扣押物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一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八七號,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0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二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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