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凱倫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巷○○號居高雄市○○區○○○街○○○號5樓之3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凱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郭凱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001號、第169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莊永利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年12月7日4時許│101年11月30日1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33號│字第103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01號│102年度簡字第16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1日│102年4月23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01號│102年度簡字第1692號││判決│││││├────┼──────────┼──────────┤││判決│102年05月03日│102年05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