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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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勝茂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751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勝茂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勝茂於民國101年4月20日將址設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6套房(下稱上址套房)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800元出租予 邵憲忠 ,邵憲忠於簽約入住後因上址套房漏水問題屢次向被告反應惟未見改善,邵憲忠遂拒付101年6至8月共3期房租。被告不甘受損,竟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於同年8月28日上午10時許,以將該戶水錶(下稱前開水錶)拔除之強暴方式,致邵憲忠無法為日常生活之盥洗及飲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4條第1項強制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固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邵憲忠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及卷附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與照片1張為其主要論據。然訊據被告雖坦承有將上址套房出租他人,而前開水錶確於伊在101年8月27日向自來水公司申請後之翌(28)日由該公司派員前往拔除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妨害自由犯行,辯稱:伊係將前開套房出租予 蔣愛 (原名 蔣惠珠 ,下同)而非邵憲忠,故伊並無提供邵憲忠用水之義務,因蔣愛支付第一個月租金後即避不見面,伊唯恐屋內遭第三人入侵將任意使用自來水致生龐大費用,便向自來水公司申請將前開水錶移除,伊並未施用任何強暴、脅迫之情事等語。
四、經查:㈠於101年4月20日由蔣愛出面與被告就上址套房簽立租賃契
約,約明租金為每月3,800元,並由 林漢輕 擔任系爭租約保證人乙節,業據證人邵憲忠、蔣愛及林漢輕到庭證述屬實,復有租賃契約影本1份在卷可查(本院簡字卷第8至10頁)。又被告於101年8月27日向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來水公司)申請停用上址套房用水設備,自來水公司遂於翌(28)日派員拆除前開水錶乙情,則有照片1張與同公司102年6月18日台水七高服服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上址套房用水動態報表及用戶用水設備各種異動服務申請書各1份存卷為憑。另前開水錶遭拔除之101年8月間上址套房係由邵憲忠實際居住使用一節,亦經證人邵憲忠、蔣愛及林漢輕分別證述在卷,上開各情復經被告於審理時均坦認屬實,此部分事實已堪審認。
㈡惟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
法加諸他人之謂,惟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又本罪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如妨害人行使權利時,被害人並不在場,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既缺乏施強暴脅迫之手段,要與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及85年度台非字第35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自來水公司於前記時間派員前往上址頂樓拔除前開水錶之際,告訴人係外出而不在上址套房內,迄於其後某日伊返回該處時發現無水可用,遂上樓查看水錶,始知水錶已遭拔除故報警處理等情,業經告訴人到庭證述明確(本院易字卷第35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來水公司人員拆除前開水錶之際告訴人既未在場,自無從以直接或間接影響之方式對其施以強暴、脅迫,並致使影響其意思決定或妨礙行使權利,則前開之舉顯與刑法上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無從以該罪相繩。至被告所辯上址套房承租人乃係蔣愛而非告訴人等語,既與本件是否為「強暴、脅迫」之犯罪構成要件無涉,亦對於前開認定不生影響,自無從採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綜前所述,被告所為既與刑法第304條第1項構成要件不合,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起訴書所指上開強制犯行,揆諸上揭說明,依法當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即應為無罪之諭知,方屬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弘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