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6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 陳財旺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傅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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