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福來 選任辯護人 李姝蒓 律師選任辯護人 羅翠慧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福來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游福來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O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第二次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O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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