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384號聲請人 陳秋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事實(例如:背書轉讓)。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林秀妙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384號聲請人 陳秋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事實(例如:背書轉讓)。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