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3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劉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