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再字第二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複代理人 林欣柔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