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經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林曉芳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