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已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當庭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黃潔茹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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