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二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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