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彭國能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四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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