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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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馬自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瑞臨 、 王曉娟 因102年度基簡字第5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