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56號原告 高瑞臨
王曉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 律師
黃丁風 律師被告 馬自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8月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崇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