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50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捌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肆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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