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8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7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874號債權人五月天嵐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金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國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各項請求之釋明文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