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債務人 楊海生 代理人 謝子建 法扶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3.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之內頁明細。
4.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5.說明債務人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106年度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7.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含父親)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自104年12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9.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4年12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10.債務人父親 楊雲鵬 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11.楊雲鵬家族系統表,說明楊雲鵬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其之扶養費用?提出楊雲鵬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12.債務人自陳每月將所領有之國民年金新臺幣(下同)3,62
8元全數交給前妻等語,債務人應釋明其必要性。
13.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三重區,參酌新北市政府公布107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385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之消費性支出,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非消費性支出)。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之消費性支出達21,199元(已扣除扶養費及法院扣薪款),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14.說明債務人目前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
000號執行案件外,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