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17號上訴人即原告東菱電器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全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794元,上訴人之請求經本院判決全部敗訴,具狀表示不服該判決,應係全部不服之意,是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