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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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18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振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振皓自民國一○七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振皓因涉嫌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及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被告於短時間內亦有涉犯另案恐嚇取財罪嫌,並自稱有幻聽、現又失業,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予羈押,於民國106年12月7日羈押在案。
三、查被告於106年8月間,曾因涉嫌持刀於便利商店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羈押,嗣經起訴後,於106年8月31日釋放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06年度偵字第7883號起訴書在卷可參,其甫於106年8月31出所,又於106年11月12日涉嫌為本案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犯行,且參諸該案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行為模式均相同,其於短時間內為之,2案之犯罪動機復均係購買遊戲點數前往網咖玩線上遊戲,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件羈押原因仍在,且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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