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翁志賢 代理人 戴育森 上列聲請人與 李茂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人委任戴育森為代理人,故請提出委任狀。
二、請提出債務人 李茂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支票5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四、請 陳明 確切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退票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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