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七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三七一三四七─一││壹│貳佰伍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