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54號原告乙○○
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靖雅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張珉瑄 律師複代理人 蔣彥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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