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9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976號抗告人甲○○
送達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96年9月5日96年度訴字第00976號裁定提起抗告,而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林惠瑜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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