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5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543號上訴人環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
8月8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354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
9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9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林惠瑜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