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再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再字第00023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及嘉義縣政府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96年度再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