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八五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丙○○被告甲○○
乙○○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之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上訴人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甲○○、台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地政測量員所涉犯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公務員圖利罪及刑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等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之規定,不得自訴,因而均諭知自訴不受理,依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及證據(如附件)。
二、上訴意旨仍執陳詞,無視法律之明文規定,恣意指摘原判決不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樑
法官曾謀貴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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