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九十六年間因犯共同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及共同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五一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五月確定;於同年間再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三罪,嗣並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九五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入監執行上開等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980023297號文號核准本件假釋等情,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21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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