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宏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陸壹參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緝字第459號被告吳宏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聲請書誤載為1包,應予更正)(驗餘淨重合計1.6138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吳宏麒於100年12月22日為警查獲之米白色結晶塊2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淨重合計為1.6140公克、驗餘淨重為1.613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該中心101年1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及查獲現場照片附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38號卷可稽。另被告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1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4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計2包(驗餘淨重合計1.6138公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