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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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377號原告 林和阳 被告 趙明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明堂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