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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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377號
原 告 台北市私立華廣設計補習班
美工設計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張虔綸
訴訟代理人 張泮香
被 告 陳子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書標題中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