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1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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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一四五號
聲請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三0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四月一日及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新福
法官張靜女法官雷淑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0~T32┌──────────────────────────────────────────────────────────────────┐│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一四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帳號│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艾瑞克企業股份有限│台灣省合作金庫長安│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七八四三三八│壹萬陸仟肆佰柒拾│0000000││││公司│支庫│││伍元│││││負責人: 徐季欣 │││││││├─┼─────────┼─────────┼───────────┼───────────┼────────┼────────┼──┤│2│艾瑞克企業股份有限│台灣省合作金庫長安│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七八四三三八│壹萬陸仟肆佰柒拾│0000000││││公司│支庫│││伍元│││││負責人徐季欣│││││││├─┼─────────┼─────────┼───────────┼───────────┼────────┼────────┼──┤│3│艾瑞克企業股份有限│台灣省合作金庫長安│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七八四三三八│壹萬陸仟肆佰柒拾│0000000││││公司│支庫│││伍元│││││負責人:徐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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