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48號原告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彥豪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 律師
洪國勛 律師 董惠平 律師被告環宇實業社即 藍尹慈 被告建昌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百發 被告瑋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吉祥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877,9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備位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環宇實業社即藍尹慈應給付原告26,877,9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所主張之數項標的應為選擇,參上揭法條規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由原告先位、備位訴訟之價額加以比較,惟原告先位、備位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是本件即以26,877,923元核定之。
二、據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877,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