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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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被告 張鑫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