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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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5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WANGZHONGKANG( 王仲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WANGZHONGKANG(王仲康)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10年3月17日出境,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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