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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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鈺縓選任辯護人林明信律師被告林鴻文
葉雲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鈺縓、林鴻文、葉雲惠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3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子千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