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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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李福生
李家德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蕭盛文 律師被告 周沛彤 訴訟代理人 陳哲民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林芷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6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