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6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義務辯護人蔡柱律師具保人戊○○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具保人戊○○因被告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新臺幣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更多裁判書